近日一起“女顾客疑遭男伴‘下药’”事件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近日,深圳福田警方依法将涉嫌强奸的嫌疑男子赵某刑事拘留。
经查,嫌疑人赵某与被害人朱某通过社交活动认识,后双方多通过网络交流,偶尔见面。当事女子事后称,7月10日她在朋友圈发文曝光此事,“下药”男子赵某多次打来电话并在微信上认错。赵某承认药是从国外购买的,是“自己出于猎奇的心理”“想看看是什么效果”。赵某在警方的供述是“试图让朱某饮用,寻求刺激”。可见,赵某对被害人朱某有实施性侵害的意图,这一点确凿无疑。至于对赵某的行为最终如何定性,则需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从犯罪阶段和停止形态来看,因赵某已经下药,说明其行为进入了“着手”侵害他人身体的实施阶段,对被害人已构成严重危险,只不过由于店员的发现而阻止了危险继续发展成为实害,符合刑法规定的“未遂犯”特征,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于处罚“未遂犯”,要比照既遂犯处理,所以必须落实到具体罪名才能确定处罚依据。从赵某下药的特性看,不难推测赵某很可能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强奸等性侵害类犯罪,但具体认定还要结合其他证据,并查证属实。比如,赵某供述下药是为了做什么,赵某之前与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有过哪些可疑的信息交流。再比如,赵某是否还有开房等其他准备活动。甚至还可以延伸侦查在此案之前,赵某是否还有类似侵害他人的行为等。
本案之所以案发,与多方面的积极因素有关。事发餐馆的那位员工及时为被害女青年换水杯的行为是见义勇为,更是见义智为,对于制止违法犯罪起到了关键作用,值得点赞。还有报道称,案发商场事后有积极鼓励、表彰见义勇为的做法,这显然给社会传递了正确的价值导向。
已有的情况表明,性侵类犯罪大多数是针对熟人作案。目前,特别是由于网络发达,信息交流通畅,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女性被害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加上违法犯罪手段翻新(如利用新型药物),一些被害人受害后选择隐忍不报案,都加大了性侵案件的发生率。所以,时刻警惕身边的黑手,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案是防治这类犯罪的基本方法。对司法机关而言,则可通过查实此案,实现“惩罚一个,挽救一片”的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