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主“万元寻猫”,并不只是简单的“拾物该不该有酬”的话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也是法律对诺而有信基本原则的维护。具体到个案,既然失主公开发布了寻猫启事,悬赏了万元,就应该去履行承诺,帮助找到猫的业主也有权利去“索赏”。
很多情况下,拾物者大多会拒绝高额的酬谢,但前提是失主需要主动表达诚意,给予拾得者应有的尊重。小区是个“群居部落”,居民的交互密度较高,也由此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相互的信任来协调相互的关系。诺而不践暴露的是个人品德有损。“悬赏”不兑现、失信于众,也无疑是对良善的戏耍,即便是猫找回来了,也得不偿失。
——评论员 木须虫
2.一万元酬金该不该给,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
其实,我们这个社会是有着一个非常完整齐全的行事逻辑和行事标准的,大家都是明白人,道理谁都懂。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有些明白的道理被丢在一边,有些应该做到的事没能做到,有些很简单的事却被人为地弄复杂了,有些不应该做的事反而做了,这难免让人有些挫败感。
我们不是法官,没有办法作是非判断,我们也不想去苛责什么,只是希望大家都当一个建设者、维护者、保护者,而不是去做破坏者。要知道,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最可怕的是采取一种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甚至故意为之、故意纵容的行为方式。那就不是不为了,而是对自己太放纵了。
——评论员 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