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面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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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25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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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寻猫”风波 为何引来围观
  近日,杭州某小区一位业主发布了一条寻猫启事,说自己养的一只猫丢了,愿意给提供线索的热心人10000元作为酬谢。几天以后,这只调皮的小猫被另一业主发现。失主表示感谢,提供线索的表示不客气,大家其乐融融,邻里关系迅速升温。可接下来,事情发展很快失控,失主倒是上门感谢了,却对酬金的事只字未提。提供线索的业主就较真了,于是,结局开始向着矛盾的方向发展。业主索要,失主拒绝,称已经给了别人,提供线索的业主又追着问给谁了……不管结局如何,这件事引起的气氛终究有些不太对味。

  1.失主“万元寻猫”,并不只是简单的“拾物该不该有酬”的话题。《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这也是法律对诺而有信基本原则的维护。具体到个案,既然失主公开发布了寻猫启事,悬赏了万元,就应该去履行承诺,帮助找到猫的业主也有权利去“索赏”。

  很多情况下,拾物者大多会拒绝高额的酬谢,但前提是失主需要主动表达诚意,给予拾得者应有的尊重。小区是个“群居部落”,居民的交互密度较高,也由此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需要相互的信任来协调相互的关系。诺而不践暴露的是个人品德有损。“悬赏”不兑现、失信于众,也无疑是对良善的戏耍,即便是猫找回来了,也得不偿失。  

  ——评论员   木须虫

  2.一万元酬金该不该给,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

  其实,我们这个社会是有着一个非常完整齐全的行事逻辑和行事标准的,大家都是明白人,道理谁都懂。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有些明白的道理被丢在一边,有些应该做到的事没能做到,有些很简单的事却被人为地弄复杂了,有些不应该做的事反而做了,这难免让人有些挫败感。

  我们不是法官,没有办法作是非判断,我们也不想去苛责什么,只是希望大家都当一个建设者、维护者、保护者,而不是去做破坏者。要知道,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最可怕的是采取一种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甚至故意为之、故意纵容的行为方式。那就不是不为了,而是对自己太放纵了。

  ——评论员   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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