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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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2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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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解决校园安全事故纠纷 才是正道
  8月20日,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意见》从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依法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及时处置、依法打击“校闹”行为、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等方面,对校园安全事故处理做出了全面的规范。

  1.通观《意见》全文,有两个亮点特别值得称道。一是依法打击“校闹”绝不手软。“校闹”的形式五花八门,《意见》中列举了8类典型的“校闹”行为,一些学校迫于压力,不得不选择“花钱消灾”。但这种不分责任、不问是非的解决方式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更与依法治国的目标背道而驰。毫无疑问,只有压住“我闹我有理”这股歪风,校园安全事故纠纷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依法解决。《意见》要求公安机关要坚决果断制止“校闹”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查处,对实施“校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实施惩戒,对构成犯罪依法从严惩处。

  二是依法处理校园安全事故纠纷。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有的纠纷处理都有法可依。《意见》规定了三种校园安全纠纷依法解决的途径。首先是协商解决。其次是人民调解。第三是走司法诉讼程序,根据侵权责任法,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解决。——评论员   秦   平

  2.值得注意的是,“校闹”不是个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从《意见》内容看,它对“校闹”行为也进行了明确:如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校闹”行为,严重者还会上升到刑事高度。也只有在“校闹”边界明确时,相应的纠纷协商和调解才能有的放矢,而不至于将所有非常规维权都套上“校闹”的帽子,造成误伤。

  对于那些正常纠纷和伴随而至的诉求,显然有必要将纠纷导入协商、调解的正当渠道。这也需要充分照顾家长的正当诉求,保证法内救济通道的畅通。学校在占理的前提下,就得有“闹也不赔”的底气;若自身存在过失,则必须力保“不闹也赔”。对待校园纠纷,就得以事实和法律为准绳,而非谁闹得凶就听谁的。这样才合乎法治精神,也更有助于涉校园纠纷的合理定分止争。——评论员   熊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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