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喝酒又怎样,交警都怕我……”近日,一则疑似男子驾驶电动车并用污秽言语挑衅警察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引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重视,该支队案侦大队对此事开展调查。4月17日,记者获悉,视频当事人迫于舆论压力已于4月16日向警方自首,并主动承认错误。
经查,视频当事人刘某,今年32岁,职业是一名普通电工。2年前他出于无聊的心态,驾驶电动车的同时拍摄了藐视法律的污秽言语短视频,并发布在衡阳某车友会微信群。该视频近日被他人编辑转发到微博上四处传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现视频当事人刘某已承认自己的错误,并向公众进行了道歉。
鉴于视频当事人刘某主动自首,认错态度较好,交警支队案侦大队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
民警提醒市民,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请严格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事件回放
4月14日, 一则疑似男子醉酒驾驶电动车的视频在衡阳网友的微信群间转发。视频画面中,男子单手驾驶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中间,另一只手则拿着手机自拍,并操衡阳话说着污秽的言语挑衅交警:“我开电瓶车,从来没看过路,也没看过红绿灯。”“我开路中间都不搞我。”“开小车的你不搞我,我都说你没种。”“喝酒又怎样,交警都怕我。”“撞了小车,小车还要赔钱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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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石鼓区辖区内共发生21起涉及电动车的一般交通事故,其中,电动车负全部责任的2起,负主要责任的5起,负同等责任的7起,负次要责任的5起。电动车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事故占近7成。下面,让我们从2起真实的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案例中,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定责的:
案例一:2018年10月31日,陈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来雁新城斑马线前撞上行人许某、温某,造成电动车驾驶员陈某、行人许某、温某受伤,其中电动车驾驶员陈某因抢救无效于11月16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车驾驶员陈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避让在人行横道横路行人,其行为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责任。
案例二:2018年10月29日,杨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搭乘未成年人周某沿石鼓区蒸阳北路延伸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松枫路口时,与罗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车车尾相接触,造成电动车乘坐人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车驾驶员杨某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违法载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乘一名十二岁以下儿童,搭乘六岁以下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大货车驾驶员罗某无责。
石鼓交警大队大队长谭庆瑞表示,交警每天都会在路面查处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对于查获的违法电动车,不仅要依法处罚,还要求电动车驾驶员强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对于发生的涉及人员伤亡的电动车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会根据法律规定来认定各方的事故责任,不会偏袒电动车驾驶员。所以,请广大电动车驾驶员一定要主动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安全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