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一起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有了新进展。因长隆集团修改了未成年人购买优惠票标准,广东省消委会撤诉。全国首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尘埃落定。
消息传来,令人振奋。首先,广东消委会为消费者代言,提起这场诉讼,最终“不战而屈人之兵”,这无疑是最理想的结果。其次,广东长隆知错即改,及时修正了不合理的未成年人优待标准,可谓最明智的选择。再则,未成年人优待维权之争首战告捷,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这一结果不仅让人们看到了根除“按身高定优惠”的胜利曙光,也提示广大商家,是时候修改与法规和民意相悖的未成年人优待政策了!
其实,我国法律法规从来没有规定应当视身高来区分和区别对待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由此可见,任何按身高区别优待未成年人的做法都没有法律依据。
不仅如此,那种“按身高定优惠”的做法也非常不合理。是不是个孩子,主要看年龄,长得再高那也还是个“宝宝”呀!凭啥个子相对较低的孩子可以享受免票、半票等优惠,而年龄相同个子较高的孩子却被拒之门外?这不是变相惩罚和歧视个子长得高的孩子吗?
说到底,众多商家及行业部门之所以固守“按身高给优待”和“1.2米优惠线”的“老规矩”“土政策”,一方面还是缘于利益驱使,让他们“揣着明白装糊涂”。试想,按身高定优惠必然会将不少一部分未成年人排除在减免优惠的大门之外。
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前对于未成年人优待问题缺乏统一、强制的法律及政策规定。如前述《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没有任何条款将未成年人与身高挂钩,可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却又作出了年龄和身高并行的门票优待政策规定,这就难免会让那些商家、部门钻空子。
毋庸置疑,无论高矮胖瘦,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应平等享有相同的社会待遇,尤其是各种优惠。这次“长隆事件”不是终点,只是一个新的起点。希望有更多商家、行业、部门能够主动修正“按身高定优惠”的不合理规定,纠正对未成年人的身高歧视,别总等诉讼倒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