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邓 莉
本报讯 6月27日上午,在强制执行之前,经珠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蒋才茂2个小时的耐心劝说教育,袁某终于同意搬离,至此,衡房集团珠晖分公司与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顺利执结。
珠晖区湖北路1号6单元501号的直管公房,系湖南衡房房地产经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晖分公司(以下简称衡房集团珠晖分公司)所有。2015年,针对衡房集团珠晖分公司与袁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珠晖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袁某支付诉讼时效内租金,并搬离房屋。袁某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6年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袁某上诉,维持原判。
可是,袁某仍然拒绝搬离。2017年,衡房集团珠晖分公司向珠晖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袁某抵触情绪强烈,该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细致地做袁某的思想工作,希望其能主动履行,可是袁某依旧不肯搬离。
对此,珠晖区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执行当天,该院执行局局长蒋才茂仍未放弃做袁某的思想工作,从法理和情理上,对袁某进行了2小时的说服教育,终于化开袁某心里的“坚冰”,最终袁某当场承诺自动搬离房屋。考虑到袁某没有其他住房的实际困难,该院执行局同意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待其找到新的租住地后,再搬离。
该案的顺利执结,既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了国有资产的正常使用,也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