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告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所以禁止使用这类绝对化用语,一方面是不准确,容易误导消费者。同时,也是在无形中贬低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造成不正当竞争。近年来,不使用绝对化用语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和企业自觉,但仍有少数企业想方设法打擦边球,意图逃避法律的约束。
《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从表面上看,企业在欧洲杯、世界杯这样的赛场上做广告,其行为是发生在境外,但通过电视和网络媒体转播后,其实质仍是向国内观众推销介绍产品。而广告语使用汉字,也足以说明其广告对象并非赛场看台上的外国球迷,而是守在电视机、电脑前的国内观众。
——评论员 张淳艺
2.无视审美,追求“简单直接粗暴”,是中国广告由来已久的问题。这些年来,面对一些旅游不文明问题,很多人感慨“丢人丢到了国外”。其实远远不止是旅游的问题,所有的“走出去”都应该考虑到文明。广告也是如此,这是世界杯的赛场,经受着全世界目光的打量。如果我们的广告依然表现得那么低幼,不仅起不到应有的广告效果,还会成为一种笑话,“丢人丢到国外”。
广告也得有点世界水准,应拒绝“简单直接粗暴”。我们的足球没能走出去,主要是因为不具备世界水准。而“其他都去了”,就得具备和体现世界水准。出现在世界赛场上的广告,乃至出现在国内屏幕上的广告,都应该具有一定艺术水准,满足人们审美需求。也希望借此机会,中国广告能认真反省一下自身存在的一些顽固性问题。
——评论员 毛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