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终审改判一经披露,社会各界对此结果表示认可,且此案的改判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该案二审的改判,它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处理,也具有很好的标杆意义。
本案终审判决难能可贵之处还在于,其正确区分了“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与“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因果关系”。原审判决错判的原因,也正是将正当劝阻引起老人情绪激动,进而引起老人心脏病发作并死亡,认定有因果关系。殊不知,这只是一种日常生活思维而非法律思维。法律上认定因果关系不应如此简单,而应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准确作出“正当劝阻行为不会造成他人死亡”的司法判断。遗憾的是,像原审这样认定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普遍性。
——评论员 刘昌松
2.“人死为大”是传统思想,为尽快息事宁人,在一些案件纠纷的处理中,不管被告事实上有无过错,法律上是否应承担责任,就搬出“公平原则”,判决被告承担补偿责任或分担损失,造成和谐、公平的表象,事实上并非如此。法律是社会的行为准则,司法裁判则是人们行为的风向标,发挥着教育、预测、指引的功能。
此案二审判决权责分明,充分发挥了司法定纷止争的作用,所传递的司法价值导向是积极、明晰的,即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的行为应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这与《民法总则》有关“见义勇为不担责”的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妙,让公众面对有违公序良俗的现象时,能更勇敢、更有底气地站出来发声、作为。这种尊重公众朴素情感和社会正确价值观的判决,才是符合法理、真正公平的判决,才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评论员 符向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