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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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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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高空坠物,不能止于“全楼担责”
  魏   姗

  2016年10月4日,一名66岁的安徽芜湖男子骑电动车时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红砖砸中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死者家属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所有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近日,此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事发小区物业公司与81户业主共同赔偿受害人亲属508671元。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和53户被告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从现有法律看,这样的判决并非无的放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更重要的是,这种基于对受害者“救济性”的赔偿裁决,也有一种无奈。要知道,相对于无辜受害者和其家庭而言,因“天降横祸”已承受了巨大打击,如果造成的经济财产损失再得不到合理赔偿,无疑更是雪上加霜。法院判处整楼住户连坐赔偿,也是集整楼住户之力,牺牲每户“小公平”,以换取和维护无辜受害者的一种相对公平的处理方式。 

  当然,对高空坠物不能止于法院判决的“全楼担责”,唯有进一步提高楼内住户的文明自觉,相关部门及物业公司则要吸取教训实行各种有效方式杜绝高空坠物,这才是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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