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收取财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无论如何,用人单位断无向员工及准员工收取招聘和培训费用的道理,遑论贷款缴纳培训费?
名为科技公司,却干着培训机构的事;没有实际履约能力,却以招聘面试、推荐工作的名义招徕人、蛊惑人贷款进行所谓的岗前培训;还编造和多家知名企业存在合作关系的故事,这种公司的做法可谓“挂羊头卖狗肉”。求职青年的大量时间、精力被浪费,还背上一身债。如此“师徒贷”“培训贷”骗局,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只有对类似“师徒贷”“培训贷”做到定性准确、精准打击、罚当其过,才能还培训及就业市场一方净土。
——评论员 于立生
2.对于“师徒贷”“培训贷”的肆虐,有网友叹息,现在的大学生涉世太浅,缺乏基本的辨析能力,进而遭遇了这样的骗局。类似说法或许不无道理,但将“师徒贷”“培训贷”的原因简单归咎于大学生们的单纯与天真,依旧显得不那么合适。从新闻报道的事实来看,这些“师徒贷”“培训贷”大多有着完美的伪装,一般人可能无法轻易地辨析。说“师徒贷”“培训贷”缘于大学生的单纯,如此归因显然太过肤浅。
至于拿什么拯救陷于“师徒贷”“培训贷”中的大学生?笔者认为,只有高校、执法部门、监管机构形成监管的合力,“师徒贷”“培训贷”才会失去存在的土壤,其背后的黑色利益链条才能完全被斩断。
——评论员 王 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