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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4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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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校学生实习受伤 学校公司共同赔偿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高星宏

  

  本报讯  学生到公司实习,期间不慎受伤,这个医药费由谁承担?学生是否能合理获得赔偿?

  谢某系学校学生,学制三年。2016年4月5日,即谢某到学校学习的第二年,某公司到学校招收实习学生,谢某报名实习。实习过程中,学校老师不定期地给予指导,某公司给予一定的报酬。2016年8月26日下午2时50分许,谢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机器出现故障,因无其他人员在场,情急之下,用手去处理机器故障,导致右手食指末节被机器绞断。经鉴定,谢某构成十级伤残。

  谢某受伤后,某公司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但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

  学生家属诉至法院,经雁峰区人民法院调解,由学校补偿其1.1万元,公司在支付了该学生的医疗费和保险费后,再补偿其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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