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周亚平
本报讯 衡南一男子违法打猎,猎物没打着,过失打死在山坡玩耍的孩童。近日,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死亡案。
2017年1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携带一把火铳,同其哥哥罗某甲、叔叔罗某乙、罗某丙及堂弟罗某丁共五人驾车来到衡南县宝盖镇一山边打猎。罗某某在没有确认射击区是否安全的情况下,朝山坡竹丛里的野鸡射击,将正在山坡竹丛后方玩耍的被害人刘某击中。之后,被害人刘某被送至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时死亡。经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所持火铳系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符合枪击(散弹)致左肺贯通创、因血气胸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同日,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衡南县公安局宝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刘某的父母在衡南县宝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协议,被告人罗某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父母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朝山坡竹丛里的野鸡射击,将正在山坡竹丛后方玩耍的被害人刘某击中,主观上并无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故意,应属过失。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刘某死亡的结果,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致被害人刘某死亡所用枪支,系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其未获准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罗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