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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31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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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与执行的衔接浅议
  陆元景

  在案件审判过程中,要有执行思维,不仅要考虑如何将案件审结,做到适用法律适当、裁判公正,还应考虑审判结果是否能执行到位,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为了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我认为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加强诉讼保全,降低执行难度。有效控制被告的可供执行财产,最大限度保障胜诉方在执行阶段实现权益。因此,在立案、审判阶段应当告知原告有权利对被告财产申请诉前、诉讼保全,充分调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主动性,以防止被告将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隐匿、转移或变卖。另一方面,审判法官必须注意观察和分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要提升裁判质量,明确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要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裁判依据粗糙模糊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提升裁判文书质量,明确执行依据,也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解决执行难。

  三、要加强诉讼调解,减轻执行压力。通过审判法官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共识,止纷息诉。法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诉讼中实质性化解矛盾,裁判结果即时结算或自觉履行,可以降低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数量,减轻执行压力。

  四、要加大法律释明力度,避免执行矛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许多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多数原因是不服裁判结果。即便败诉,其对自己提出的理由仍然坚信不疑,始终认为自己有理,法院的判决不公,进而在执行过程中对抗或者逃避执行。如能在裁判过程中加大法律释明力度,使裁判结果让胜败双方当事人皆服,不仅可以避免执行矛盾,还能降低执行阻力。

  五、要注重审、执衔接,提高执行效率。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财产状况、联系方式都有着全面的了解,往往这些信息对执行工作的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工作实践中,注重审判与执行衔接,对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必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案件审判阶段的承办法官,应当摒弃“案件一结、事不关己”的错误理念,要有配合兑现裁判结果的积极态度,以便为执行法官快速了解案情,制订执行方案创造条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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