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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网购维权一定要留存包括产品、发票、订单信息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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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2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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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产品“造假”,法院判赔十倍
法官提醒,网购维权一定要留存包括产品、发票、订单信息等证据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周亚平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衡南县人民法院得知,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令网络卖家退还全部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

  2016年10月,郭某某通过某购物网站选购了6罐“江中牌DHA藻油牛磺酸营养强化蛋白质粉900g固体饮料”,并通过支付宝付款1168元。

  五天后,郭某某收到所购产品和发票,但发现收到的产品外包装上标示的营养成分与配料表中标示的营养强化剂物质不符。郭某某认为,网络卖家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强制食品安全标准,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产品的能量及营养强化剂标示是否存在欺诈。通过对郭某某提供的购物发票、网络订单、交易信息以及收到的产品等证据进行审查,法院确认卖家所售涉案产品信息虚假,遂依法判令网络卖家退还货款1168元并向郭某某支付货款10倍的赔偿金11680元。

  网络购物过程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提醒注意三点:一是眼睛要看准,网购要选择信得过的商家,这样质量有保证;二是证据要留存,法院判案证据是关键,所以要收集好各类证据,包括购买的产品、购物发票、订单信息、交易信息、收货信息及商家在网上展示的产品信息等;三是起诉要依法,“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一旦发现受到欺诈,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索赔,而不是漫天要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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