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讯 员 胡 英 王伟平
本报讯 1月12日,衡阳中级人民法院在《衡阳日报》上用整版发布了2017年衡阳法院系统中介机构及破产管理人名单,便于当事人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权,同时法官、律师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了解与联系,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越来越多,2016年衡阳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办理鉴定、审计、评估、拍卖及指定管理人等案件近700余件,除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法医、痕迹、影像等三大类鉴定机构外,还有许多其他鉴定机构支援。
据悉,这些机构涉及不同的学科,如工程造价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分属不同行政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管理,成立、运行、管理监督的方式各有不同。
案件的当事人,甚至法官、律师对中介机构的准入资质、执业能力、道德水准难以了解,造成当事人在选择中介机构时无法作出准确的判断,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权事实上无法行使。
人民法院如果不对这些机构的有效管理,会造成鉴定延期、重复鉴定、乱收费,甚至出现虚假、错误的鉴定,严重影响审判的质量与效率。
为了提高司法技术工作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水平,提升司法鉴定质量,衡阳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决定从规范中介机构名册入手规范对外委托工作。
首先,在网络上发布备案机构的资质条件,中介机构需要向市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机构的专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详细信息,申请成为衡阳中院的备案机构。经审核后,衡阳中院司法技术管理处公开向社会公布。
本次公布的中介机构被分成鉴定、拍卖及管理人三大类别,其中鉴定机构又分十二个小类别。当事人可通过网络、报纸了解中介机构的备案资质,可以查看中介机构在人民法院的备案资料,也可以通过公布的通讯方式与中介机构负责人交流,还可以查看中介机构在人民法院过去的执业情况。
在选择中介机构前,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各类中介机构详细情况。统一公布中介名册,也方便了法官、律师对中介机构的了解与联系,还能便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名册公布后,衡阳中院还将进一步出台中介机构管理的其他规定,通过量化管理,实现备案名册的动态管理,对那些服务质量不高、鉴定水平较低、收费不合理的机构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