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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1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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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校接侄女放学
见包“伸手”被起诉
  ■通讯员   黄志坚

  

  本报讯   近日,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袁某到衡东县大桥镇中心小学接其侄女放学回家,期间看到操场内的乒乓球台上有一个手提包,趁人不备将该手提包拿走。接到其侄女后,袁某随即将手提包带回家中,藏于二楼房间内。被盗的手提包内有现金2700元,华为P8手机一部以及何某的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若干。经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之后,袁某从盗来的手提包内拿出几百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两天后,失主何某及家人找到被告人袁某家中,询问其是否拿了手提包。袁某刚开始否认,但在其丈夫康某的质问下,其承认了盗窃手提包的事实,并将手提包拿出。经康某、何某等人共同清点,手提包内尚余现金1900余元,华为P8手机一部(已损坏),包内其他物品无损伤。袁某当即向何某退还了手提包及包内所有物品,并向何某补足其已花现金。事后,康某代被告人袁某赔偿了被害人何某因手机受损遭受的经济损失2000元,袁某亦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及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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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晚报版面十A10到校接侄女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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