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6月24日,在国际“禁毒日”来临前夕,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5年至今全市法院审理打击毒品犯罪案件的工作情况,并公布了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2015年1月至今年6月,全市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102件,同比增长24.9%;判决1226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363人,重刑率为29.6%。
在审判毒品犯罪案件中,全市法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毒品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打击重点,实行区别对待,做到整体从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罪行严重,社会危害大的毒品犯罪,以及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符合判处死刑条件的,依法判处死刑。
延伸:市中院公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尹某某、肖某国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尹某某单独或伙同肖某某(在逃)多次联系在云南省瑞丽市的被告人肖某国及他人购买毒品海洛因共计3213.73克,随后通过被告人简某某介绍或自行联系被告人颜某元、苏某记等人利用人体藏毒的方式将海洛因从云南省瑞丽市运回衡阳县予以贩卖。被告人刘某云将从尹某某处购买的300克海洛因贩卖给被告人周某军,周某军又将该300克海洛因贩卖给吸毒人员。被告人肖某国除帮尹某某购买了945克海洛因外,还安排颜某元、苏某记等人帮其从云南省瑞丽市运输630克海洛因至衡阳市予以贩卖。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肖某国、颜某元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云、周某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苏某记、简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或介绍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尹某某、肖某国雇佣被告人颜某元、苏某记等人运输毒品并进行贩卖,罪行极其严重,在贩卖、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大,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尹某某判处死刑,对被告人肖某国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颜某元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刘某云、周某军、苏某记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对被告人简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与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尹某某已于2016年1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二:陈某元、刘某军等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被告人陈某元、刘某军、刘某某、江某云多次合伙从云南省景洪市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运至祁东县进行贩卖。其中,被告人陈某元参与贩卖8次,共计贩卖116400粒(约重10581.81克,其中被缴获24000粒);被告人刘某军参与贩卖6次,居间介绍1次,共计贩卖114000粒(约重10363.63克,其中被缴获24000粒);被告人刘某某参与贩卖8次,共计贩卖116400粒(约重10581.81克,其中被缴获24000粒);被告人江某云参与贩卖4次,共计贩卖56400粒(约重5127.27克)。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元、刘某军、刘某某、江某云明知是毒品而共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过程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陈某元、刘某军多次贩卖毒品,且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但鉴于被告人刘某军在本案中的作用相对小于被告人陈某元,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故对其判处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交待所犯罪行,并能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元判处死刑,对被告人刘某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刘某某、江某云均判处无期徒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陈某元已于2016年3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三:刘某锋、胡某玲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被告人刘某锋、胡某玲商定,由刘某锋从云南购进毒品海洛因并运到衡阳后,交由胡某玲进行贩卖。同年6月中旬,刘某锋安排胡某玲从云南乘汽车到衡阳,并将沿途情况发信息告知刘某锋,刘某锋再将情况反馈给云南毒贩,跟随胡某玲的路线将毒品运送到衡阳。同年6月24日,刘某锋通知胡某玲接收毒品后,胡某玲将该毒品藏匿于其租房中。同年7月1日,公安人员将刘某锋、胡某玲抓获,并从胡某玲租住房内缴获海洛因2062克。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锋、胡某玲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锋、胡某玲共同商议贩卖、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刘某锋、胡某玲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均应判处死刑,但鉴于其所贩卖、运输的毒品被全部缴获,对二被告人判处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某锋、胡某玲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四:谭某雄因吸毒产生幻觉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人谭某雄在广州买得1支德国产PPK改制手枪和4发子弹。2012年2月,谭某雄开始吸食毒品后,常怀疑好友刘某某、表兄吴某某与其妻有不正当关系。同年6月23日,谭某雄吸食毒品后,驾驶轿车搭乘刘某某、阳某前往衡东县新塘镇一废弃碎石场。三人坐在车内闲聊时,谭某雄突然从包内掏出一把匕首,朝刘某某胸部、肩部等部位连刺数刀,致刘某某当场死亡。阳某见状下车一边逃跑一边打电话向吴某某求救。吴某某闻讯驾车赶往碎石场,在路上遇见谭某雄。谭某雄一言不发,从包内掏出PPK改制手枪朝吴某某开了一枪,致吴某某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雄吸毒后无端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而持刀、枪杀死二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还违反国家枪支管制规定,非法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枪支,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谭某雄虽经鉴定诊断为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但其系自愿摄入毒品后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雄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谭某雄死刑,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谭某雄已于2016年5月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五:胡某因吸毒产生幻觉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4日,胡某在家吸食毒品后,拿两把菜刀将自己左手食指第一节砍断,放入装有酒的杯中喝下。胡某的奶奶黄某某听到动静后出来查看,却被胡某认为其是树妖,拿起菜刀当场将奶奶砍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因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持菜刀将奶奶砍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胡某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其与所杀害的对象有至亲关系,被害人儿女也均对被告人胡某予以谅解,故可对被告人胡某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胡某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