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先生:
您于2014年11月跟我公司签订了H衡-14-0365《衡南县隆市中和村、大泉村光网改造FTTH光缆线路工程》合作协议。自2015年8月后,您一直未开票到我公司申请结算付款。2019年,我公司对工程进行了审计,您一直未来我司对审计结果签字确认。根据合同的约定,请您或您授权代理人于10个工作日之内来我司对审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同时提供发票将前期未结算费用进行结算,逾期未提供发票导致不能结算的法律后果由您全部承担,并视您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自愿终止原合同的履行。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分公司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