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花桥镇人民政府(周运来等15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衡南县人民政府批复(清政函[2020]30号),现决定依法收回你(单位)坐落于衡南县花桥镇原川口钨矿改制时职工房841.3平方米(含周运来等15户不动产,具体名单详见附表)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你单位对衡南县自然资源局清资源函[2020]3 号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60 日内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特此告知。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