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面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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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9月24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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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

  衡南县花桥镇人民政府(周运来等15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衡南县人民政府批复(清政函[2020]30号),现决定依法收回你(单位)坐落于衡南县花桥镇原川口钨矿改制时职工房841.3平方米(含周运来等15户不动产,具体名单详见附表)国有土地使用权。

  如你单位对衡南县自然资源局清资源函[2020]3 号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60 日内向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特此告知。

  衡南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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