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贵与被告吴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19日,被告吴某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姚某贵借款,原告姚某贵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3000元给被告吴某。5月21日,原告姚某贵再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7000元给被告吴某,被告收到第二笔转账后,于当日出具了一张借到原告10000元的借条,约定2019年6月5日前归还本金。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未予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吴某向原告姚某贵借款10000元,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利率2%的逾期利息,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被告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的利息300元[10000元×(6%÷360天)×180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某贵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