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面三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19年12月27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未约定借期内利率 法院不支持利息支付
  本报讯(记者  周连武)昨日,记者从耒阳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审结原告姚某贵与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某贵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00元。对于原告诉请原告偿还借期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姚某贵与被告吴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5月19日,被告吴某以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姚某贵借款,原告姚某贵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3000元给被告吴某。5月21日,原告姚某贵再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7000元给被告吴某,被告收到第二笔转账后,于当日出具了一张借到原告10000元的借条,约定2019年6月5日前归还本金。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未予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吴某向原告姚某贵借款10000元,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月利率2%的逾期利息,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原、被告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主张被告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2日止的利息300元[10000元×(6%÷360天)×180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某贵借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00元。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版面一
   第A02版:版面二
   第A03版:版面三
   第A04版:版面四
   第A05版:版面五
   第A06版:版面六
   第A07版:版面七
   第A08版:版面七
车票秒光不要怕 使用候补购票
珠晖区将水压低或无水
用奋斗搏出精彩人生
78岁“抠门”奶奶 资助50多名贫困学子
未约定借期内利率 法院不支持利息支付
为了一位陌生的姑娘 高校10名师生剪去长发
首个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PPP项目动工
社区贴心办实事 居民来电点个赞
衡阳日报版面三A03未约定借期内利率 法院不支持利息支付 2019-12-27 2 2019年12月2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