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证号:衡房权字第00140581(房产证),2013B-08-64030(国土证),地址:高新区16号地块01号街区建行楼A栋601室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登记证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衡南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