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08245363号,地址:雁峰区大西门巷10号503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权证、登记证明)作废,并申请补办。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宾新荣
201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