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承办法官给出的理由是:李某等人在聚餐结束之后,均未能实际有效劝阻张某,也没有履行护送、通知、照顾等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该过失行为与张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的弦外之音是,张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自身的过错行为导致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一般为八九成责任)。这跟李某等9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认定不矛盾。
多数网友对此不理解,认为聚餐时未主动劝酒、聚餐后极力劝阻,就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撇开这些,把重心放在履行义务的实际效果上——有阻止义务者“未能有效阻止”就是有过错、就应担责,没什么不妥。(刘昌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