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职工陈衡于2012年9月8日在工作中受伤, 2014年9月24日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12月20日陈衡参加我委组织的劳动能力鉴定,2017年1月6日,我委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并将该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给你公司,因“单位拒收”,被退回。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我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衡劳鉴20161220254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衡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