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是依法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不是为特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特殊服务。这项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权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重要的经营自主权,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决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评价、检测检验服务也是如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设备、器材或者其他新产品和服务,一方面侵犯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危及甚至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对此,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购买,并向有关方面举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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