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面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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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08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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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随意调整业务提成
  ■邓易铭

  【案例】

  2016年,江小姐入职一家贸易公司,担任业务员,工资为底薪2500元加业务提成。在该公司,业务员有不同的级别,因此也执行不同的提成标准。由于江小姐在该公司所属的行业有一定的销售经验,公司与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将她纳入业务员级别的第三级,按8%拿提成。

  江小姐很高兴,工作认真投入,3个月后,她成为部门中销售额较高的几名员工之一,拿到的提成超过了很多级别比她高的老员工。但这也引起了一些老员工的不满,他们向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认为当时公司在对江小姐的定级上过于随意,对老员工不公平。为了平息老员工的不满,公司决定降低江小姐的提成标准至5%,并称这是对当时错误定级的纠正,要求她为了部门管理“顾全大局”。

  江小姐觉得公司的理由看上去很正当,但对自己来说却是利益大大受损的事,真的可以这样吗?她迷惑不解,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询问。

  【评析】

  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察员告诉她,《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业务提成是工资构成的一部分,既然已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提成标准,任何一方就不得擅自进行变更。所以公司单方面下调江小姐的业务提成比例,属于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经过监察人员的介入,公司改正了错误,恢复了江小姐的提成标准。

  (本文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仅供参考)

  析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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