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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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1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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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中要遵守哪些纪律?
  案例

  2015年12月8日,某市某区旅游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冯某,将一条短信错发到他人手机上。这条原本要发给市委组织部某领导的短信称:纪委要将其下派但自己不想被下派,表示“程副局长马上退居二线,我想趁这个机会转岗为旅游局副局长”。“麻烦您跟叶部长和黄部长讲一下好吗?可能马上到位,时间很紧。谢谢关照。”此事经网友爆料后在网上迅速传播,造成不良影响。经调查核实,当月11日,该区区委常委会决定免去冯某区旅游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职务,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纪律政策

  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组发〔2016〕1号):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对于换届纪律提出了“九个严禁”“九个一律”的要求。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6〕13号):对有本实施意见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或者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条: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遇到换届选举、职务变动,就四处活动“找人”打招呼。岂不知,这种错误思想和行为正是换届纪律“九个严禁”所严厉制止的。

  以案释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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