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面四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2016年02月24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各地不得向银行
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要的资金,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通过发地方债的形式来解决

  据财政部官网2月23日消息,财政部联合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委,共同发布《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今年开始,各地不得向银行举借土地储备贷款,新增土地储备项目所需要的资金,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财政资金中统筹安排,不足部分通过发地方债的形式来解决。

  《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

  据悉,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只要是地方政府借钱,就要通过正规的渠道,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上述通知的规定主要是解决了地方政府借债的正规化,避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进一步扩大。这与新预算法的要求是相一致的。

  《通知》称,清理压缩现有土地储备机构。各地区应当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对现有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原则,各地区应当将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与此同时,《通知》还强调,土地储备工作只能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类城投公司等其他机构一律不得再从事新增土地储备工作。

  对于上述规定,业内人士分析,这会对城投公司的运作模式带来一定的影响。在过去,很多偏远地区的城投公司是通过荒地抵押获取融资去做基建,新规出台之后,这种方式将难以为继。

  《通知》对存量土地储备贷款也作出处置安排称,对清理甄别后认定为地方政府债务的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存量土地储备贷款,应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偿债资金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并逐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予以置换。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版面一
   第A02版:版面二
   第A03版:版面三
   第A04版:版面四
   第A05版:版面五
   第A06版:版面六
   第A07版:版面七
   第A08版:版面八
打车软件:“升温”之时更需规范秩序
组织、群众、社会评价考核“三位一体”
登记权限下放 私营企业登记不用再跑省工商
春雨连绵,多路人马上街清泥疏沟
湖南增开临客139.5对
各地不得向银行 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衡阳日报版面四A04各地不得向银行
举借土地储备贷款
2016-02-24 2 2016年02月2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