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帅 通讯员 王新
【编者按】
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学史力行”专题学习,努力践行省自然资源厅“我为群众办实事”以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好一本证搭好党心民心桥”实践活动,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的房屋产权办证问题,致力于提高老百姓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从本期起,《雁城楼市》周刊将选取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民办实事的一些感人故事和典型工作方法加以报道。
百姓急难
1997年,广铁集团衡阳车站开展了房改集资建房活动,职工吴师傅于当年9月付清了集资款,次年3月收到了住宅分配通知书。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吴师傅因公头部受到重伤,未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合同,错过了与其他集资户一起办理房产证的时机。卧床几年等病情好转后吴师傅再去办理房产证时,手上却只有一张收款收据和住宅分配通知书,没有其他办证资料了。同时,原单位因为改制、人员变动等原因,也无法再为吴师傅补充相关资料。拖了20多年后,实在没有办法的吴师傅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寻求帮助。
现实疑难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情况提供相关资料。该案例中,当事人购买单位的房改集资建房,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房改集资建房合同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等。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常情况下属于资料不齐,不予受理。
不动产登记中心解难
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本着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宗旨,在请示主管领导并在相关业务科室讨论后,把该案例纳入容缺办理范围,并按照下列流程为当事人办理发放了不动产权证书。
一是查询原始档案信息。查询该项目首次登记资料以及分户转移登记状况,参考该项目其他集资户(特别是上下楼)的办证资料,核实该申请人房款是否已付清,房屋是否属于重复办证申请,房屋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限制信息。依据查询信息,可以基本确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房屋可以登记。
二是现场实地调查。该中心派遣工作人员到房屋现场实地调查,核实该房屋与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否一致。到该栋其他住户中调查核实该申请人是否实际占有该房屋和该房屋是否存在其他权属纠纷。同时,工作人员到当地居委会调查核实当事人是否一直居住该房屋并且无其他纠纷。经过实地调查,可以明确当事人一直居住该房屋,且当事人为原始集资户之一。
三是相关单位证明。因原建房单位已改制且当事人已退休多年,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找到改制后的承接单位,由承接单位出具证明证实当事人为原建房单位退休职工。
四是门户网站公告。在登记机关门户网站发布办理公告,在公告期内没有异议。
工作感悟
针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疑难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作为,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勇于担责,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解决老百姓的“急难愁盼”问题。同时,在所有的调查核实过程中,由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亲力亲为,极大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