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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30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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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的“侠骨柔情”

  ■曾  霞

  《行政处罚法》施行已经20年,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作了第一次大修订,在加大惩戒力度的同时,新增了柔性执法规定,释放出“缕缕温情”,惠及广大市场主体。新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实施。

  首违免罚。过去,只有当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才不予行政处罚。而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新增规定,违法行为虽然造成轻微危害后果,但属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简称“首违免罚”。2019年以来,上海浙江等省市的一些行政机关率先发布“首违免罚清单”,以此提升文明执法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经验和成效。此次修订,吸纳这些地方执法改革成果。

  善意免罚。过去,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没有主观过错,可能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但不是免予处罚的法定理由。 举例说,A经销商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流入市场造成了危害后果。他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是从有资质的合法厂家购进,采购时索取了购货票据,查验了产品的合格证明,能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但是,他依然要受到行政处罚。而现在,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新增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上述A经销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在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下,以后不会受到行政处罚。这一新规,是行政执法史上一个划时代的改变。    

  从旧兼从轻处罚。当同一部法律处于新旧更替之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被调查或被处罚又在新法时期,最后对其是适用旧法还是适用新法,各地行政机关观点不一、作法各异。而现在,新《行政处罚法》一锤定音,将“从旧兼从轻”原则写入第37条 ,即:“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这意味着,上述A经销商没有主观过错的违法行为,如果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以前,被立案调查在2021年8月,是按旧行政处罚法给予处罚,还是按新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这个疑虑和争议已迎刃而解,将肯定按有利于当事人的新规,不予处罚。

  亮证执法。新《行政处罚法》第55条,新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规定——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新《行政处罚法》释放“温情”的意义在哪里? 这是对“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具体体现,以及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作出的诠释。通过“柔性执法”, 对轻微违法的市场主体推广说服教育、劝诫劝导的执法措施,有利于提升执法服务水平,有利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面对新《行政处罚法》带来的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好局面,市场主体要主动学法守法,学习所在行业的相关法律,生产企业应学习《产品质量法》等,经营者应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学习《食品安全法》等。要从合法的来源采购原料,要索取购货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如果发生违法行为,要及时改正,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消除危害后果。唯有这样,才能享受到新《行政处罚法》释放的深情暖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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