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7个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宣传主题为“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同行”。到底什么是职业病呢?来听听市疾控中心职业卫生科科长邹观湘权威解读。
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邹观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对职业病有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二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三是接触有毒有害职业危害因素引起;四是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范围之内。
职业病共包括10类132种,包括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60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其他职业病:3种。
怎样进行职业病诊断
据邹观湘介绍,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需提供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及体检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及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如何预防职业病
劳动者如何预防职业病?邹观湘提醒,上岗前劳动者要做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己防护的意识。
职业病防治有关特殊人群有哪些规定
邹观湘介绍,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接触职业病危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如喷油、粉碎、冲床、打磨等工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均可能导致中毒、耳聋或尘肺,未成年工不能从事这些工作。禁止安排女性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由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处于特殊的生理状态,从事某些工作或者接触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因素危害,有些职业病危害因素甚至可能通过母体的血液、乳汁进入胎儿或婴儿体内,损伤胎儿或婴儿,导致流产、畸胎、先天缺陷和生长迟缓等。因此,这两期妇女需要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她们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