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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06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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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监察委调查终结案件审结
  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讯员   贺水郴   王若愚

  

  本报讯   2月2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挪用公款一案,这是石鼓法院审理的全市首例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审判的职务犯罪案件。本案从石鼓区监察委立案到公开开庭审理仅用20天。

  经审理,被告人刘某在担任石鼓区角山乡杨岭社区黄家湾小组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征地补偿款6万余元挪作他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刘某在案发前主动归还所挪用款项并向监察委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亦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且无犯罪记录,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石鼓法院自区监察委体制改革后,积极配合,围绕中心,立足石鼓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积累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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