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近期,我市出现打着各种网络新概念和新型营销方式的旗号,采取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利用高额回报诱惑群众参加的经营活动。此类经营活动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维持运作,蒙蔽性、欺骗性极强。这些经营模式违背价值规律和诚信原则,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加入者将面临严重损失。为保护民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请广大市民和商户加强警惕,远离下列五类传销行为:
一、以“消费返利”为诱饵的传销模式
传销组织注册各类第三方平台,通过与实体商铺合作的方式,以“消费返利”、“购物还本”为幌子,承诺高额回报,开展“三角消费返利模式”活动。其主要特征是第三方平台介入原本商家和消费者在交易中形成的双方关系,形成消费者→商家→第三方平台的三角关系,层级发展会员,收取巨额佣金,获取非法利益。针对此种模式,国家公安部、工商总局等多部委以及中央电视台等权威媒体曾多次就消费返现尤其是消费全返模式进行风险提示:一方面第三方平台、商家、消费者三方欠缺协议规范,没有相对应的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另一方面,这类企业夸大或虚构盈利前景,实际通过大量后期加入者的资金来维持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绝大多数加入者所投入资金将血本无归。
二、“纯资本运作”传销模式
不依靠任何商品和服务,其利益来源纯粹为下级缴款。参与者只要缴纳一定金额“入门费”后,就可以通过发展会员、下线缴款来提成,定额提成的多少依参加者的层级身份而定。此种模式没有固定的最高组织者,当最高组织者提成达到一定金额后,即自动“出局”,由次一级上顶替换。依其模式理论,任何一个参加者,只要努力发展下线,均可成为最高级获得巨额收益后“功成身退”,具有极大的诱惑性和欺骗性。
三、以投资原始股、基金、虚拟货币等形式的“金融类”传销模式
冒以海外、香港、北京等公司名义精心“包装”,夸大虚构公司资金和业绩,在全国各地设立代理商、代理人,吹嘘公司即将上市,提前以销售公司原始股、募集基金或赚取虚拟货币为名实施传销。其获利模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固定(静态)收益,即购买股票、基金或租用货币矿机后,在一定期限内获取连续收益,且承诺公司上市后,持有的原始股可入市交易;二是“对碰”(动态)收益,要求投资者发展下线,通过与下线投资者“对碰”,获得固定收益以外的高额奖励,下线越多奖励越高。
四、以各类养老、扶贫、互助、慈善为名的“伪公益”传销模式
此类型传销多假借公益之名从事传销,许诺给予参与人员超高回报诱惑其投资,要求参与人员投资或购买相关产品,层级发展下线人员,并依据发展的人数和投资金额计算获得相应返利。为骗取公众信任,相关传销组织甚至假借国家领导人名义、冒充国家政策扶持、吹嘘专家学者追捧等手段,对其项目夸大招摇撞骗。
五、以“高新技术”为名的“拉人头”式传销。
以所谓合法公司为掩护,假借高科技、新产品的幌子,或以产品直销为名,宣传增设专卖店、体验馆、概念店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在此,工商机关提醒广大民众和商户,高度警惕,提高防范,不参与违背正常规律的消费行为,防止成为传销链条的一环。除此之外,应理性选择合法投资渠道,不要被所谓“快速致富”诱惑,尤其参与各类涉嫌非法集资形式的传销行为,不但收益损失将自行承担,而且从中谋取利益还应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应慎重寻找投资对象,选择网络加盟商、渠道商之前,应查询其登记注册、经营资质等基本信息,还应分析其利润来源,判断所谓高额回报是否符合正常经营规律;另一方面,多方了解投资项目,对网上宣传的基金、股权、股票等,应通过证监、银监、工商等部门核实,了解国家是否设定准入门槛、有无限制性规定等。对发现和掌握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众可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