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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6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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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到城乡规划部门
接受违法建设处理的公告
  刘宏国:

  你未经规划行政部门审批,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0月初擅自将位于呆鹰岭镇新阳村呆鹰岭街125号的原衡阳县呆鹰岭镇交管站一栋179.43㎡的二层办公楼拆除后进行翻建,并在建设基桩过程中擅自扩大底层建设面积到283.5㎡。你擅自原址翻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违法建设,限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前来我局接受调查和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蒸湘规划分局

  地址:蒸湘区道源路

  电话:8805133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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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违法建设处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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