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析法,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
■通讯员 王燕
本报讯 王大(化名)和王小(化名)是两兄弟,都从事装修行业,两人平时在外不管谁接的活都一起做,生意好的时候两人月工资能挣个上万元,可谓“有福同享”,但有难是否必须同担呢?雁峰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无过错的合伙经营的受益人王大依据公平责任原则给予遭受损害的王小适当经济补偿。
王大和王小共同承建了被告何某房屋装修工程的泥工项目,施工期间,双方根据实际施工天数在泥工项目总承包价基础上自行分配各自报酬。
2016年1月9日,王小在该房钉钢丝网时,不慎被机器割断右拇指。王小受伤后,先后在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4885.99元。经鉴定,王小的伤残等级为九级,误工期评定为70天、护理期评定为30天、营养期评定为20天。
雁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大与王小共同参加何某房屋装修工程的泥工项目,两人共同劳动,且双方根据实际施工天数在泥工项目总承包价基础上分配报酬,互相之间不存在管理、约束、工资发放等隶属关系,应当认定为个人合伙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精神,个人合伙成员在执行合伙事务中遭受人身损害,其他合伙人对其损害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成员是在执行合伙事务过程中、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遭受损害,依据公平责任原则,其他合伙人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应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可参照合伙人的利益分配比例、经济状况、伤亡家属的情况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虽然被告王大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但原告王小是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所遭受损害,被告王大作为合伙人,系共同受益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因而,法院判决被告王大补偿原告王小3209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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