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交警破获肇事逃逸案
■本报记者 姚永军 通讯员 李桂省
本报讯 3月14日,经过衡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向阳中队民警法制教育,肇事逃逸行为人梁某主动驾车投案自首,“3·12”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
3月12日23时许,一辆大型货车在107国道衡南县向阳镇地段撞上一辆厢式货车后直接逃逸。
衡南交警大队向阳中队值班民警赶到现场进行事故勘查,发现厢式货车受损严重,现场遗落物有肇事大货车被撞下的前挡风玻璃碎片及大货车保险标志,保险标志登记的车牌为“晋A99711”,属外地二手车,无法获取现车主的基本信息。
办案民警兵分两路:一组查看事发地段沿途监控视频搜寻大货车的视频图像,锁定证据。另一组联系大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通过公司服务电话与该保险公司值班人员联系,获取了大货车现投保人梁某平(耒阳人)的电话号码。当晚,民警拨通梁某平电话多次对方却一直不接听,这样持续到第二天早晨。
民警改变策略,通过短信进行政策攻心,梁某平终于接听了民警电话,但拒不承认事实。经过民警耐心细致地反复做工作,梁某平于3月14日才带车到衡南县交警大队向阳中队投案。
经询问,驾驶人梁某平当晚驾车送完货后由衡阳返回耒阳,途经事发地段与厢式货车相撞后,担心自己所持C1驾驶证(原持有B型驾驶证因超载记满分于去年降级)与准驾车型不符和车辆未年检而受处罚,又以为自己驾驶的是外地二手车,交警不一定找得到他,遂抱着侥幸心理驾车逃逸。
衡南县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相关规定,以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够成犯罪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梁某平合并处以3250元罚款,驾照记12分,并处行政拘留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