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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出台意见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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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1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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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出台意见完善农地“三权分置”办法
农民进城落户不必退承包地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以下简称“三权分置”),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意见》要求,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

  《意见》提出,要逐步形成“三权分置”格局,即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

  在实施中,《意见》称,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在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过程中,要充分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各项权能。

  同时,通过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事机制,确保农民集体有效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防止少数人私相授受、谋取私利。

  《意见》还强调,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等经营方式

  在此基础上,《意见》要求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逐步完善“三权”关系。具体包括引导土地经营权流向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等措施。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为了确保“三权分置”有序实施,《意见》指出,要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完善“三权分置”法律法规等措施。

  ■ 焦  点

  “三权分置”放活土地经营权

  现阶段为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意见》要求,完善“三权分置”办法,要不断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

  三农学者长子中认为,《意见》出台是在总结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实践经验基础上,根据新时期、新阶段农村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其核心在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三权分置’的根本是坚持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核心是放活经营权,即在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的情况下,扩大土地经营主体的范围,其既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的其他进行农业生产的个人或企业。”长子中解释。

  可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意见》称,要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鼓励采用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多种经营方式,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

  《意见》认为,通过“三权分置”,可以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发展。

  长子中表示,“三权分置”使农民的土地权利成为完整的权利,有利于激发农村土地的资本潜能或释放红利,有效扩大农民的抵押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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