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管不善将坐落在:湖南省衡南县谭子山衡祁东路,南房私字第05790号(房屋),面积为53.60平方米,南国用(1992)字第284号(国土)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权利人声明原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土使用权证)作废,并申请补办。
特此声明。
声明人:周海军
201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