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家发
近日,有网民发布视频称,位于江苏无锡的一家企业只允许员工在上午和下午规定的10分钟时间内上厕所,否则会被处罚。视频发布者称,有人因此被开除。12月14日,涉事企业工作人员否认有此规定。无锡市新吴区劳动监察大队回应称,经调查得知企业没有这种规定,只是要求员工在离开岗位上厕所时要向主管打个招呼。
不可否认,有个别员工上班期间喜欢偷懒,常常借上厕所之机“摸鱼”,导致工作效率低下。但是,对如厕时间、次数进行限制,则不太说得过去,特别是遇到一些特殊情况,限制如厕的时间,更是强人所难。可见,“限时限次如厕”显然不切合实际,也缺乏人性化。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具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限时限次如厕”规定,既是对员工必要劳动卫生条件的剥夺,也是对员工基本权利的侵犯。此举不仅于法无据,还涉嫌违反劳动法规。如果企业对超过如厕时间、次数的员工进行罚款等处罚,或作出开除处理,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企业“私法”。因此,因上厕所“方便”的原因而被罚款或克扣工资,甚至遭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广大员工可以抵制和维权。当然,无锡这家企业应当反思,即便企业没有这种规定,但也存在车间主管私自规定的可能性,应当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进行排查。
总之,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要多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考虑,不能脱离实际和矫枉过正,不能以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如果有类似“限时限次如厕”等不合理、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应当尽快予以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