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任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案人员利用人工智能将人脸照片生成视频,伪造人脸识别认证,从而非法牟利。本案中四名涉案人员因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除了受到刑事处罚,检察机关还以四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向法院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据悉,这也是全国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
涉案人员涉及两项所谓的“业务”,一项叫“查头”,一项叫“过脸”。所谓的“查头”就是根据买家的需要,只要买家能够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就可以获取到查找对象含有人脸信息的身份证的高清照片、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的敏感信息。“过脸”业务就是将一些人脸信息,通过生成软件合成的方式来生成模拟真人动态的动态视频。比如现在人脸验证环节中所需要的向左看、向右看、张张嘴、抬抬头等这些动作,都可以通过人脸合成的视频的方式来生成。
“查头”和“过脸”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还会对不特定公众的财产甚至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这也是检方对他们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因。
人脸识别要采集他人的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这属于个人敏感信息,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就不能没有边界。人脸信息作为生物识别信息,一般会伴人终生,一旦遭到泄露,将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麻烦与损失。而现实中,人脸识别技术却有遭到滥用之忧。比如一些经营者以方便消费者的名义强制消费者录取指纹或使用人脸识别技术。
而在此案中,涉案人员无所不用其极,直接对他人的人脸信息进行买卖,将公民个人信息当成非法牟利的工具,肆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更显可怕。人脸信息成了商品,成了掌握在不法分子手中进行违法犯罪的“钥匙”与工具,这一幕让人细思极恐。如果不及时予以遏制,对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对社会公共利益,将带来严重侵害。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人脸识别”民事公益诉讼案,对于打击类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有极强的示范意义。对于买卖人脸信息,还要能对相关的黑灰产业链进行全链条治理,如对于“偷脸者”及制售“偷脸”技术的上游企业,都要能进行相应惩戒。同时,对于广大公众来说,也要增强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要增强维权意识。当更多公众重视保护个人信息,当监管更给力,法律更完善,才更有利于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从而遏制人脸识别技术的“双刃剑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