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面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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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2月23日 星期三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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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共享屏幕”成为“犯罪碎片”

  ■郭元鹏

  日前,深圳的吴先生在等待快递送达的过程中,接到自称物流公司的电话,说因检测出新冠病毒阳性,整车快递要被销毁,并主动提出“理赔”。之后,吴先生按照对方“指导”的流程操作,在与对方“共享屏幕”的情况下泄露银行卡账号密码、手机验证码,被骗超过10万元。

  无独有偶。河南的刘女士也遇到了“共享屏幕式样的诈骗”。在一次网上购物后收到了“客服”因商品质量问题提出的“理赔”请求,同样在“共享屏幕”后被对方转走10万元。

  “共享屏幕”就是“屏幕共享”,其是互联网技术应用场景之一,可以用到很多地方,使用的范围也十分宽泛。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以“屏幕共享”为例,介绍了在“网上案件网上审理”这个全新审理模式下应运而生的全新技术方法。法官点击“桌面共享”,一键即共享成功,另一种则由当事人申请“屏幕共享”,就可以实现网络上的案件审理。

  不难看出,“共享屏幕”是一种能够便捷生活的现代科技,其有着不少的好处。当然,作为一种崭新的科技,这种新科技也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但是,总体而言,“共享屏幕”是科技前行的体现。菜刀没有原罪,只是不法人员使用菜刀实施了犯罪。道理是一样的,“共享屏幕犯罪”有罪的不是“共享屏幕”技术,而是借助现代技术实施犯罪的人。

  一个方面,需要提升“共享屏幕”的安全性,从技术层面堵塞漏洞,做到技术防范;一个方面,使用者需要多些警惕的心理,不要在不安全的情况下“共享屏幕”;一个方面,需要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借助共享屏幕犯罪”的力度,不让“高科技犯罪”有空间。

  需要打碎的不是“共享屏幕”,而是“科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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