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文称,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某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该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对此,该快递公司回应称,这一增值服务是目前快递行业中的通行做法,用户是否选择该服务,对快件正常投递没有影响。
对于快递企业而言,快件“签收确认”服务是确保快递服务完整性、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必要一环,是一项基本服务,不仅在契约义务的范畴内,也在法定义务的范畴内。《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显然,“签收确认”环节是快递服务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尽管快递企业以签收码等方式完善优化签收服务,可增强签收确认的精准性、严谨性,减少误递问题,减少投递纠纷,但依然没有超出快递企业基本服务的范畴。换言之,快递企业已经收取了快递费,该费用理当涵盖签收确认环节,快递企业针对“签收确认”环节另行收费,属于重复收费,加重了消费者负担。
消费者自愿选择购买“签收确认”服务不是快递企业收费行为合法化、合理化的理由。《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快递企业用格式合同向消费者收取“签收确认费”,即便属于消费者的“自选动作”,也加重了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具备了违法格式合同、无效格式合同的特征。
快递“签收费”不是增值服务而是增值收费,这一问题引发的消费争议和消保组织关注监督警示快递企业:应该多琢磨在收费一定的前提下增加基本服务增量,提升服务品质,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而不能老想着把基本服务拆分包装成额外服务,老想着利用基本服务搞“创新”、挖掘收费潜力。快递企业能否获得更多消费者认可,能否获得更强的竞争力,能否健康长远发展,与此关系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