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面六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
原告起诉要求腾房,可被告正在监狱服刑,咋办?~~~
~~~蒸湘区人民法院办结首例司法警察提请司法制裁案件
祁东县人民法院:~~~
~~~
衡山县人民法院:~~~
2021年07月27日 星期二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旁听人员违规录音 法官依法对其训诫
值庭人员将刘某某带到警务室询问

  ■文/图  通讯员   边松涛

  本报讯  7月22日,衡山县人民法院沙泉人民法庭迅速处置了一起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当日上午,沙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遂委托其母亲刘某某(67岁)到法庭参与旁听。开庭前,书记员宣读了法庭纪律,明确告知不得有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行为。然而在庭审中,审判员发现刘某某使用手机进行录音,时间长达8分多钟。值庭人员立即将其从第一审判庭带至警务室进行询问,刘某某承认其违反法庭纪律,存在私自对庭审进行录音的错误行为,并主动将录音删除。鉴于刘某某认错态度较好,法庭决定对其予以训诫。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鼓掌、喧哗;(二)吸烟、进食;(三)拨打或接听电话;(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版面一
   第A02版:版面二
   第A03版:版面三
   第A04版:版面四
   第A05版:版面五
   第A06版:版面六
   第A07版:版面七
   第A08版:版面八
   第A09版:版面九
   第A10版:版面十
   第A11版:版面十一
   第A12版:版面十二
   第A13版:版面十三
   第A14版:版面十四
   第A15版:版面十五
   第A16版:版面十六
庆祝党的百年华诞 衡阳中院《万疆》MV上线
法官促成搬家 原告主动撤诉
扰乱立案窗口秩序 罚1000元!
巧用微信调解 远程化解纠纷
旁听人员违规录音 法官依法对其训诫
与政府部门联动 有效化解征地纠纷
衡阳晚报版面六A06旁听人员违规录音 法官依法对其训诫 2021-07-27 2 2021年07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