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快递暂行条例》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这里用的“应当”,虽然是一种肯定性语气,但太过宽泛,没有在法律责任上作出制约。这或许导致了规定效力有限,许多人干脆视而不见。
这次厦门新规的特殊之处,就是在如何“应当”上迈出了一大步,通过具体直接、清晰有力的规定,使得“应当”有了实质性的内容。譬如只要不征求同意就能被罚款,意味着消费者维权将不再“打在棉花上”,而是有了真实的作用力,将对企业和快递员形成倒逼作用。厦门出台条例是一次有益的尝试,也比较有示范意义,值得各地借鉴学习,推广普及。
——评论员 扶 青
2.业内人士认为,智能快递箱是快递末端的最佳服务体验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快递行业的流程效率。快递柜确实是快递行业高速发展的助力。不过,快递柜也还没有解决自己的问题,比如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如放置位置,快件装卸位置等。另外,目前快递柜均是企业化运营,快递柜是重资产运营,市场占有率前两位的丰巢和速递易至今均未达成盈利。
笔者认为,在对快递员使用快递柜行为规范的同时,智能投递设施各地也要大力扶持。相关规定明确,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智能投递设施等邮政、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并且设置邮政、快递服务所需的停车和装卸用地;建设单位应将智能投递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评论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