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防控期间刻意虚报信息、隐瞒病情,不仅延误自身治疗,也威胁社会公众安全,是害人害己的行为,给予失信惩戒符合公众期待。或有人认为,我国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对这种行为已有明确惩治规定,没必要对其辅以失信惩戒。其实不然,信用既包括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信用,也包括民事主体与行政主体间的管理信用。疫情期间如实申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那些刻意隐瞒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也是典型的失信行为,进行失信惩戒理所应当。
“祸莫大于不信。”从实际效果来看,失信惩戒作为法律的有益补充,可以释放出更加强大的威力。在江苏之前,各地已经普遍将其纳入了失信管理,如上海市明确在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之余,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更是紧急立法,授权县级以上政府采取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将个人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这些措施有效打击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使人认识到恪守诚信、主动配合,才是防控疫情的正确态度。 ——评论员 扶 青
2.少数人漠视规则,置他人人身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刻意隐瞒病情、接触史、旅居史,拒不配合隔离观察或治疗。其行为严重威胁着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多数人受到感染或被隔离观察,严重破坏疫情防控的正常秩序。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大背景下,这些出格而刺眼的添乱行为成为不和谐的音符,自然也会受到民众的声讨与谴责。
根据有关法律,这些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梳理报道可知,一些地方已经对相关行为人作出了判决,对于情节较轻的,则予以行政拘留。进而言之,在对此类行为施加惩戒的同时,还有必要将其列入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评论员 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