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要求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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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支付将加付50%以上赔偿金
“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张义全说。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介绍,按照《条例》规定,对违反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也就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等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还规定了责令项目停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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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需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对于农民工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被欠薪时无法取证的难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回应称,《条例》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这一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发生拖欠工资之后证据不足的问题。”
不仅如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还对书面支付台账的内容作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这一规定也有利于解决您所提出的产生工资支付争议之后难以取证的问题。”芮立新说。
《条例》还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以上材料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C
着力保障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程建设领域一直是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高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介绍说,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开设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银行账户,建设单位从源头上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剥离出来,拨付到专用账户。确保人工费优先拨付到位,防止人工费与材料费、管理费等资金混同或者被挤占。
同时,条例减少工资支付环节,要求推行分包企业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中。
“此外,在工程建设领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发生欠薪时,经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或者是无力支付的,由主管部门启用工资保证金予以清偿。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条例规定,保证金采取差异化的缴存方式,还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保函来替代。”王程说。
实践中,工程款通常按照工程节点拨付,与每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存在“时间差”。对此,王程表示,条例作了两项规定,一是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是建设单位需将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按时单独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就是说人工费必须按照至少每月一次的方式拨付。这两项制度设计,对保障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起到关键性作用。”王程说。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