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为无辜的受害者,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应承担莫须有的后果。对于那些追债上门的离奇官司,只要澄清事实真相,拿出未实际经手参与的证据,就没有多少败诉风险。但是,这样的麻烦毕竟损害了无辜者的个人名誉,也给他们的工作生活带来不少负面影响。比如,本例中的女生就被迫辞去工作来全力应对这场官司。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袖手旁观,必须主动介入,查清事实,严惩不法分子,给当事人一个交代。存在问题的,还有蹊跷的“被法人代表”。审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对公司实名登记、材料审查等程序,均有明确规定。拿着他人身份证,居然还能成功办理企业的登记注册,中间还能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这对于有关管理人员来说,就有失职和渎职之嫌。——评论员 陈 宇
2.身份证丢失,失主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补办新证,原身份证在相关验证系统内是否也该失效?不得不说,不法分子利用他人丢失的身份证为非作歹并非个案,从一个侧面表明,目前身份证缺少“作废功能”。在网络化、大数据、云计算广泛应用的当下,面对银行、通信运营商等早已实现“挂失作废”,公民最重要的证件——身份证存在“丢而不废”隐患,确实让人担忧。既然发现这一缺陷,能否通过技术手段加以弥补?从技术层面消除隐患,才能避免漏洞被别有用心者利用。如果现有的二代身份证无法实现上述功能,可否在新发、换发身份证时采用新技术,逐步替换?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愈发被重视的当下,期待有关部门努力攻关,尽早堵漏,为公众提供更坚实的“身份保障”。——评论员 蒋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