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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假药劣药消费者找谁维权?从事与人体基因等科研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多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话题将迎来立法,其中,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2019年08月23日 星期五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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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假药劣药消费者找谁维权?从事与人体基因等科研活动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多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话题将迎来立法,其中,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公职人员注意!法定对象拟全面纳入处分范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2日起至26日在北京举行。

  本次会议将审议多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法律草案,包括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等。

  1

  民法典立法拟进一步扩大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高空抛坠物咋追责?宾馆房间被偷拍能维权吗?22日,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提交会议审议,其中一些法律热点问题引发公众关注。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此外,草案三审稿将“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范围,将二审稿中“收集、使用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表述,修改为“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并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此外,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中还明确与人体有关的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草案二审稿中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草案三审稿采纳各方意见,在该条中增加规定:从事此类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据了解,在同时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中,对草案二审稿中“自甘风险”等规定作出如下修改: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为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

  同时,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还完善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侵权通知的有关规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   

  2

  我国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

  药品质量出了问题,已经吃了药的消费者找谁维权?22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拟明确药品质量首负责任制,即谁先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谁先行赔付。

  这意味着,“药品质量问题发生后,用药者能尽快找到一个责任主体请求赔偿,方便群众迅速解决纠纷。”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教授胡颖廉说。

  根据修订草案,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此次也被纳入质量首负责任制的主体范围中。胡颖廉说,此次法律修订的一大亮点就是引入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用药者可向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最前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张质量赔偿责任,足见其“严”,更见其“便民、利民”。

  质量首负责任制并非第一次在法律中出现,如食品安全法里也有相关规定。胡颖廉说,食药品从工厂到百姓的“餐桌”“药篮子”,环节多,专业性强。质量首负责任制不仅解决了各环节“相互推诿”的弊端,更将以社会监督为支撑点,倒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行为,从而提升药品安全治理水平。

  3

  “假药”“劣药”?药品违法行为将明确界定

  现行法律对假药、劣药范围界定比较宽泛,不便于精准惩治。22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明确界定了假药、劣药的范围。

  专家表示,科学地界定假药、劣药,并实施科学监管是法律修订的重要议题,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益和行业声誉关系重大。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原“按假药论处”“按劣药论处”情形中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使用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使用未经批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的药品单独作出规定,明确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这些药品,并从严规定处罚。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说,对假药、劣药概念加以界定和厘清,使得假药、劣药概念更为契合事物本质,相对更容易认定,更符合执法实践,有助于更好地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的行为。此外,二次审议稿更加体系化、无疏漏地为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从而形成周密的监管网络。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没有造成人身伤害后果或者延误治疗的,可以免予处罚。

  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会会长唐民皓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情形从药品品质的假劣中分离出来,单独列出进行表述,有助于监管执法的科学性。

  4

  学前教育法草案文本已初步形成

  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2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时透露,在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指导下,教育部已成立学前教育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开展学前教育法起草工作,多次召开专题立法座谈会,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和专题研究,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草案文本。

  陈宝生介绍,草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学前教育事业属性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体制机制保障、违法违规办园行为惩治等问题,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据了解,从2004年起,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持续多年组织开展了学前教育立法调研。2018年,学前教育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纳入第一类项目。

  陈宝生说,目前教育部正在组织力量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拟列入国务院2020年立法计划。

  5

  政务处分法草案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22日首次提请最高立法机关审议。立法将进一步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推进政务处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吴玉良22日向大会作草案说明时指出,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此次立法将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同时还明确了实施政务处分的主体,应当坚持的法律原则,处分事由、权限和程序,被处分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处分主体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提升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草案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以及法律责任等。

  据悉,今年年初,制定政务处分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照工作安排,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由国家监察委员会牵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草案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提请审议。

  吴玉良表示,政务处分法起草工作的基本思路,一是完善与党纪处分相对应的政务处分制度,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保证处分适用上的统一规范。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薄弱、处分程序不够规范、处分决定幅度不统一等问题,细化违法情形、处分幅度和处分程序。三是在处分情形、处分权限和程序、处分后果上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持内在一致性。

  综合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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