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面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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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7日 星期四 出版 返回首页 | 版面概览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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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就该 以“共借”“共享”来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6月25日提交审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从现在送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规定来看,这样可以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从“民法典”这些条款来看,通俗地讲,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家里要举债,那必须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如果没有签字,也必须拿出共同举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否则,离异后,另一方不再承担这些债务,有效防止另一方“被负债”。同时,也提醒每个家庭在举债时要更加谨慎,由夫妻共同协商决定,“共债共签”可避免事后引发各种纷争。

  ——评论员   胡建兵

  2.当然,也存在另一种情况,即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来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这意味着,债权人须事先明确借债人的婚姻情况——已婚就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目前来看,由于婚姻信息尚未全国联网,债权人存在误判的可能。这就要求,债权人更加审慎,并在“夫妻共享”方面承担举证责任。这方面,对于陌生人之间的借贷会产生影响,当然对打击高利贷行为也有正面作用。

  从婚姻法“二十四条”引发的争议,到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再到如今民法典草案的再次重申,科学平衡了各方利益和责任,无疑更加公平合理——夫妻共同债务就要“有难同当”,但不应当包括吃哑巴亏。现实情况复杂多变,事先明确风险,最终对各方都有利。    ——评论员   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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