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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玩“七十二变” 仍难逃法官“火眼金睛”
  ■本报记者   周连武

  通  讯 员   李晨光

  本报讯    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江某某为躲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使出浑身解数赖账,但最终依然未能躲过执行法官的“火眼金睛”。

  被执行人江某某因自己经营的工厂需要石材方料进行加工,便从衡阳县某公司购买原材料。2016年1月,经双方结算后,江某某需向该公司支付货款48万余元,但经多次催收,江某某一直未予支付。

  2016年5月,该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江某某偿还欠款。该案经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江某某于2016年12月前偿还所有欠款。但江某某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衡阳县某公司于2017年年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江某某为了不履行义务,竟然开始了其拙劣的赖账“表演”。江某某在与衡阳县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便一直筹划着将自己所经营的石材厂出售。2016年12月,江某某将名下的石材厂的95%的股份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他人,而且在转让时,还特别耍了一个心眼:江某某将石材厂股份分为四份,两名案外人各占30%,其妻子占35%,自己占5%,而在此之前,江某某已经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企图假离婚的手段达到其转移财产的目的。与此同时,江某某还将其名下的一辆小车予以转卖,并以外出不归的形式躲避执行。

  近日,江某某回到衡阳县不久,就被长期守候的执行法官逮了个正着。在将江某某传唤至法院后,江某某一口咬定其无力偿还欠款,名下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执行法官见其态度强硬,便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躲避执行的法律后果,特别将擅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向其陈述。

  在强大的思想攻势下,江某某不得不承认其转让石材厂股份、与妻子的离婚等行为就是为了逃避执行。为此,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对江某某予以司法拘留的决定,并仔细研究是否进一步追究其违法行为。

  到了拘留所的江某某着急了,他知道自己的一系列行为,不但没有让其逃过法院的执行,还很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被拘留的第5天,“前妻”带着现金和诚意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鉴于江某某的各种恶劣表现,衡阳县人民法院仍对其处以5000元的罚款。至此,江某某的“表演”,最终以偿还欠款和领罚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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